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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辐射巡测仪,辐射仪,辐射巡检仪,辐射检测仪,辐射剂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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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2012/4/27 13:47:59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l  辐射管理机构人员构成表

    l  管理负责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l  2年内参加环保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合格证明(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l  有资质单位出具监测报告(能证明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可以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对纯销售单位,对仪器不作要求

    对有调试的单位

    l  便携式Xγ辐射剂量率仪

    l  X射线探伤机,还须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

    可选购REN500A便携式Xγ辐射剂量率仪和REN200型个人剂量报警仪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l  操作规程

    l  岗位职责

    l  辐射防护措施

    l  台帐管理制度,附一年内销售台帐

    l  人员培训计划

    l  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l    应急响应预案。主要针对人员受到误照射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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